東海大學電腦教室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法
民國112年4月11日第1123800044號簽核准備查

第一條 為管理電腦教室與規範其借用流程及收費標準,依據本校場地設備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法訂定「東海大學電腦教室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法」(以下稱本辦法)。
本辦法所稱電腦教室係指圖書暨資訊處管轄之電腦教室,不含教學單位自行管理之電腦教室。

第二條 電腦教室開放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,早上8時至晚上10時止(例假日及寒、暑假除外)。

第三條 電腦教室內嚴禁吸煙、飲食,以維護環境之清潔與衛生。

第四條 使用電腦教室時,應遵守本校「校園網路使用辦法」。

第五條 使用者不得擅自安裝軟體至教室電腦中,安裝軟體相關規定如下:

1. 申請人必須為授課教師、校內一、二級單位。

2. 各學期的軟體安裝申請,應於前一學期提出申請,本處將於每學期末前發文通知下學期的申請時間。

3. 電腦教室軟體更新與安裝時間為寒、暑假期間,學期中不接受安裝軟體之申請需求。

4. 申請人需至本處網站下載「電腦教室軟體安裝申請單」填寫,並附上軟體與授權書影本,送至本處審查。

5. 本處核可軟體安裝申請後,將依合法授權套數安裝,申請人需在安裝後確認軟體安裝設定是否無誤。

6. 已安裝之各軟體如逾授權期限本處將逕行移除。

第六條 使用電腦時如遇電腦發生故障,請勿擅自拆卸,並請告知值班工讀同學或通知(內線30220或30218)本處維修人員。

第七條 本處電腦教室安排以提供校內教學為優先,其餘時段始可供校內單位或校外團體借用,借用方式如下:

1. 校內單位借用,請於借用日五個工作天之前,至本處「電腦教室管理網站」提出申請。

2. 學生社團借用,需透過校內行政單位申請,請於借用日五個工作天之前,至本處「電腦教室管理網站」提出申請。

3. 各系(單位)於辦理學術活動(講演、研討會)或學生社團活動,請以公文會簽本處,經校長核可後,借用單位持繳費通知單至出納組繳費。

4. 校外團體(單位)借用者,應於一個月前行文至本校,經校長核可後,持繳費通知單至出納組繳費,繳費後執收據至本處繳交保證金,由本處協助登記電腦教室。

5. 本校上班時間外之借用,皆需支付加班費,值班人員由本處指派,值班人員服務項目包括電腦教室開關門、電腦教室使用諮詢。

第八條 電腦教室收費標準如下:

1. 收費項目有「場地、設備使用費」、「水電費」、「加班費」皆以小時計算,「清潔費」以借用電腦教室數量與次數計算。

2. 教務處表定課程借用電腦教室,請依借用方式申請並經本處審核通過後,免費借用。

3. 校內單位因發展校務相關且無收費之活動借用電腦教室,原則上免費借用,惟仍須支付清潔費及非上班時間加班費。惟所辦活動,如向學員收費者,則須繳各項費用。

4. 申請特別優待或校內單位因營利之目的,而長期借用電腦教室使用時,其收費金額之計算,可另行簽請校長核定,得不依本辦法收費標準處理。

5. 本校核准出借電腦教室後,借用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上班日,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完畢,繳費後執收據至本處繳交保證金。保證金在活動結束後,經查場地確實回復原狀且無任何設備損壞時,無息退還。

第九條 借用人應在活動結束後將電腦關機,並於4小時內將借用場地整理清潔、關畢電源、上鎖恢復原狀,否則扣抵保證金。

第十條 有校內單位合辦或協辦之活動,視其活動內容得申請比照校內收費標準並依程序經校長核淮後使用;校內單位或個人,不得代校外團體或個人申請借用本校電腦教室,違反者將簽請學校議處。

第十一條 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,無法依約提供借用,借用單位得提出延期或退費之要求,本校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。

第十二條 借用單位若因人為不可預期之因素而無法使用電腦教室,須於使用電腦教室前三日告知本處,所繳交之費用尚未支用部份,將無息退還;否則僅退還所繳交費用的三分之二。

第十三條 本校如遇特殊情況,需用已借出之場地時,有權通知終止借用,並全額無息退還已繳交之費用,但本校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。

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場地設備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法辦理。

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。